办税服务厅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纳税人分时段申报纳税。并根据办税业务量,合理调整申报纳税窗口及岗位,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
第三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绿色通道”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
“一站式”服务是指集中受理或办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
全程服务是指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后,通过内部运行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
预约服务是指根据纳税人需求,在征纳双方约定时间内,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提醒服务是指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
“绿色通道”服务是指下岗职工、老、弱、病、残等纳税人办理有关税务事项享受优先办理的服务,各有关地方税务机关在权限范围内应优先为下岗职工、老、弱、病、残等纳税人办理有关税收事宜。
首问责任是指第一个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税务人员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第三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应当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庄重,提倡讲普通话;熟悉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出具税务文书要程序合法、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十七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纳税人自助服务区域、排队叫号系统、复印机、IC卡电话、饮水机等。
第三十八条 对于依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经税务人员审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办理。对于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
第三十九条 限时服务是地方税务机关为给纳税人提供更准确、快捷的纳税服务,尽量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为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宜的时限要求。
限时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资料合法齐全的,在城区范围内即受即办;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只要资料合法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办理停(歇)业登记,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按规定的程序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可即时办结的,即时办结(主要针对个体户和一些经营情况单纯的企业);对于需要稽查的一般检查案件,20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除外);对于需要立案的,按稽查程序处理;纳税人需开具涉税证明的,对于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按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中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在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资料后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