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第十八条 评定纳税信用等级,有针对性提供纳税服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具体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每年与国税部门联合开展一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九条 开展援助服务与志愿纳税服务。援助服务包括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税收援助可依申报进行。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援助申请,经审核后,为满足纳税人的需要提供的个性化援助服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纳税服务志愿者队,开展纳税服务志愿活动,为纳税人宣传税务知识,并在各自辖区范围内为有需要的纳税人提供免费服务。纳税服务志愿活动也可自愿进行,由纳税服务志愿者自主选择服务援助对象、援助内容与援助服务形式。纳税服务志愿者服务必须完整、持续,并将服务对象、内容与形式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促进“老、少、边、穷”地区发展。落实好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帮助“老、少、边、穷”地区脱贫致富。
第二十一条 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为纳税人提供简便服务。地税机关要依法设置和规范涉税审批制度,合理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简化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加强涉税审批的事后检查和监督。
建立重大税务审批事项集体审理制度、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备查备案制度,将审批行为纳入税收执法责任制中,对审批行为全过程实施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定行政审批和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审批权利的正确行使。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与国税、工商等部门集中联合办公,共同审批,减少审批环节;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簿办理审批等权限下放到基层;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数据共享程序,避免纳税人资料的重复上报。
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