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具体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是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 纳税服务机构体系及职责

  第七条 纳税服务机构体系由自治区级、市级、县(城区)级三个层次组成。有条件的县(城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成立纳税服务中心。

  第八条 各级纳税服务中心以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核心,对外成为面向纳税人的服务窗口,对内成为组织、协调、监督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九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纳税服务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有关纳税服务的政策、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负责“12366”广西纳税服务热线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建立、完善、实施纳税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纳税服务工作质量;负责组织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区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有关纳税服务政策法规和上级局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负责市局地税网站网页的更新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本市“12366”服务热线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管理、考核、监督本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市局交办的其它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县(城区)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有关纳税服务政策法规和上级局关于纳税服务工作的各项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搞好办税服务厅的软、硬件建设,提高窗口服务质量和效率;县(分)局交办的其它纳税服务工作。

第三章 纳税服务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信息宣传服务、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第十三条 信息宣传服务是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地税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短信、税收法律文件汇编、电视、报刊、宣传栏、软(光)盘等各种媒介及时、准确向纳税人传递税收政策法规、工作制度等涉税信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