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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各地要逐步推进家禽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饲养方式转变,改善防疫条件,降低发生重大动物疫病风险。在家禽主产区,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发展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实行统一的管理和防疫制度。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在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规划布局、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便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设施建设,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自治区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

  六、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一)在依法对疫区及周边地区严格管理的同时,要保证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

  (二)要根据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加强疫情防控与保持正常市场流通秩序的关系。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既要加强防控措施,又要保证货畅其流。工商、质检、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现场环境,搞好检疫和消毒。海关、质检等部门要加大查验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运走私禽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要科学宣传禽类产品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

  七、确保养殖户和企业职工利益

  (一)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养殖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龙头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养殖户合理补偿。

  (二)充分发挥家禽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要通过家禽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受损农户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四)因疫情影响被企业裁减的职工,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八、认真抓好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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