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干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三、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根据国家规定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家禽养殖、加工、流通企业和个人的信贷扶持。特别是对重点家禽养殖企业、禽产品加工企业应对禽流感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要及时给予必要支持,确保禽流感发生期间企业维持运转和基本生产的资金需要。
(二)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和种禽企业(具体名单以农业部公布为准),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办法由贷款银行制定。按国家规定,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负担90%),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三)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四)各商业银行要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确保疫情发生期间重点受损企业必要的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需要,加强信贷管理和资金调配,防止资金挪用,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汇总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五、扶持种禽生产和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一)种禽场是恢复养禽业生产的基础,需要特别保护和支持。按国家规定,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国家和自治区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1-3公里半径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疫病防控措施,防止疫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