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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1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家禽业是我区畜牧业的重要支柱,家禽业健康稳定发展对我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社会稳定和城乡市场供给至关重要。2005年入秋以来,我国周边国家和国内一些地方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区家禽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为确保我区家禽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对2005年全区应免疫家禽全部实施强制免疫。按国家规定,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10%,市、县 (市、区)财政负担10%(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央财政负担90%,余下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二)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养殖者的损失,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扑杀补偿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水产畜牧局另行制定。

  二、对家禽养殖和加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 (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四)对家禽养殖 (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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