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中倡导和逐步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2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且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为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中共宁波市委关于建设法治宁波的决定》(甬党〔2006〕9号)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06〕68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中倡导和逐步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倡导和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首长直接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行政诉讼中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
二、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具体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行政机关,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年度第一起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行政机关本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超过10件的,至少出庭应诉1件;
(三)重大、复杂或群体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
(四)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
(五)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由本单位的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行政首长出庭参加除上述五种情形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活动,应当予以提倡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