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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优秀学生奖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奖励金额。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学年3700元,奖励名额按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人数、学校等级等条件统筹分配。

  在同一学年内已获得其它机构或个人资助的申请人:

  (一)资助金额低于3700元的,奖励金额为3700元与该资助金额的差额。

  (二)资助金额超过3700元(含3700元)的,不再接受本奖学金奖励。

  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的程序与时间。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由申请人(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领取“广州市高中阶段贫困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家长)填写“申请表”后,送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加具意见,证实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

  (三)申请人(家长)将“申请表”连同申请本项奖学金期间有效的广州市城镇居民或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或特困职工证复印件,送在读职业学校审核;

  (四)学校专门成立评审小组严格按照条件组织审核;

  (五)学校将经审核同意的获奖名单于9月15日前报广州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审核;

  (六)广州市教育局职业与成人教育处将审核同意获奖名单于9月22日前通知学校,学校以公布形式将审核同意的获奖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三天;同时,由学校通知获奖学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协助将获奖学生名单以公布形式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示三天;

  (七)所有公示完成后,由职业与成人教育处负责于当年的9月30日前,将公示后没有异议的获奖名单汇总报送市教育基金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 审核批准时间。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贫困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申请、审批一次,用于当学年获准学生的奖励。未获批准的,当年奖学金余额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七条 奖学金的发放。市教育基金会经核定批准后,向获奖学生及其所在学校发出同意奖励的通知,并将奖励款汇入学校的银行帐户,学校须及时向市教育基金会提供正式收据。

  第八条 奖学金的使用。学校接到奖励款后,应及时通知获奖学生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扣除其年度学杂费、住宿费、服装费等相关款项,余款作为获奖学生的伙食费按月(每学年寒暑假除外)平均向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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