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对主要耗能设备进行合理用能评价,制定提高用能效率的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4、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进行周期检定和校验,保证计量准确可靠。
第八条 其他考核内容:
1、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的能源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市经委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后的整改工作。
3、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从事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操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市经委根据年度节能指标分解的情况,与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
第十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由市经委牵头制定考核打分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并依据其所得分值实施年度排名(考核评分程序及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其节能降耗的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对考核不合格及未能完成年度节能指标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经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严重浪费能源的单位和行为,将通过媒体曝光,同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监察对象。
第十二条 对上年度的节能先进单位申报的节能改造项目,将在财政资金支持上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违反
《节能法》、《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的行为,以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