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日

南京市“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管理,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南京市辖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的用能单位。

  年度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经委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用能单位综合能源消耗量确定。

  第三条 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努力使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在“十一五”期间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确保实现“十一五”末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0%的奋斗目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