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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十三)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行优惠扶持。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保障用地。城市污水处理厂用电,按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给予财政贴息等扶持。对污水处理企业向排污企业收取的处理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新办的城区生活、工业污水处理厂,比照新办公用事业政策,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七、加大财政资金对环保的投入

  (二十四)各级财政要将环保投入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十一五”期末,全省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2005年增长1.5倍以上。

  (二十五)增加财政环保专项资金投入。“十一五”期间,省财政安排的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由每年3000万元增加到3亿元,作为重点环保项目建设引导资金,推动环保投入多元化;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用于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省财政专项安排渠道,筹集南水北调工程治污基金25亿元,专项用于南水北调沿线地区治污工程建设。省财政安排1.35亿元,对淮河流域污水处理项目的管网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对“十一五”期间淮河流域的污水管网建设,继续给予支持。各地都要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和奖励经费。各地的土地出让收益、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支持污水收集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六)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依法、足额、全面、及时征收。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区域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项目建设。“十一五”期间,从省级集中的排污费中安排专项经费,支持电厂脱硫项目建设。

  (二十七)保证环保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将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科研等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环保行政处罚的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使用,主要用于补助环保执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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