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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十六)完善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理收费制度。2006年底前,各地要出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调整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十七)合理制定“绿色电力”价格。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 001元,专项用于鼓励垃圾发电、风力发电、秸秆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执行脱硫电价的发电企业,必须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否则不得享受脱硫加价政策。

  五、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十八)加强矿产资源、水资源、海域资源、林木资源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管理。规范征收行为,将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对各类资源费减免须按规定审批,并予以公告。征收的各种资源费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用于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生态建设等方面。

  (十九)对于饮用水源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等被列入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由相关受益地区财政给予补偿。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护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省财政按照每亩8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市县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经费,由市县财政纳入同级预算。对苏中、苏北地区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省财政在相关专项资金中适当给予经费支持。

  (二十)探索建立上下游地区污染赔付补偿制度。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的,上游地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由上游地区政府进行赔付补偿。交界断面水质优于考核标准的,下游地区应当给予上游地区必要的经济支持。

  六、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环保基础设施

  (二十一)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降低市场准入条件,让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领域。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财政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并给予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

  (二十二)建立“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机制,对治污投资按照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采用“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采用BOT、BT、TOT等形式参与经营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用污水(中水)、垃圾处理收费许可质押贷款,筹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十一五”期间,省财政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重点支持苏中、苏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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