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支持秸秆还田和施用有机肥料。对购买秸秆还田农业机械的农户,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继续实施秸秆养畜示范县建设项目。
三、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九)“十一五”期间,依据国家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研究确定全省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并以签订责任状等形式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
(十)省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及超过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十一)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超总量排污。按照水域纳污能力,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地区和水域,禁止新发排污许可证,并要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全面深化环境价格改革
(十二)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制定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初始价格,在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从2006年起,在电力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2007年起,在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试点。“十一五”期末,全面实行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十三)积极推广排污权交易。抓紧制定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现有燃煤电厂完成脱硫工程后,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低于总量控制指标的部分,可以参加排污权交易。在长江、太湖流域,实行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试点。
(十四)完善排污收费政策。从2007年起,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在2007年底前,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十五)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到2008年,苏南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0-1.60元/吨,苏中苏北地区调整到1.00-1.20元/吨。增加筹集的资金,集中用于管网建设。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合理确定中水再利用价格,鼓励中水循环利用。全面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