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到2007年底前,全省印染企业要全部达到《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670-2004)。从我省环保工作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化工、酿造等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从2007年起,沿江地区水污染物排放全面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五)省政府制定实施《江苏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办法》,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资、价格、财政、税收、收费和绿色采购等政策。
(六)设立省级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并逐步增加专项资金额度。现有科技攻关、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科研攻关,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现有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新产品贴息、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对于发展循环经济的试点单位和重点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七)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地方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政府核定限额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八)鼓励开展“三废”综合利用。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利用上述原料生产水泥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对符合条件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可按规定领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