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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发〔2006〕92号 2006年7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落实环保优先指导方针,切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特制定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组织编制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经批准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实施。凡产业定位涉及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项目的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保厅批准。

  (二)提高建设项目环保准入门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江苏实际,抓紧编制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控制化工、造纸、冶金、印染等行业的污染项目建设。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给予贷款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授信。禁止建设国家规定的“十五小”、“新五小”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具体名录由省环保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苏南苏中地区、苏北地区禁止新建投资额分别在3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二氧化硫控制区和酸雨控制区范围内,除已经列入“十一五”规划的新建电力项目和热电联产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之外,不再新建火电厂。

  (三)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今、明两年,在全省组织开展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将分散的化工企业集中到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并加大企业技改力度,确保达标排放。2008年底前,小型化工企业必须搬迁进入园区,逾期未进入园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停。从2007年起,对园区以外的小型化工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扩建项目。2008年底前,淘汰所有草(棉)浆化学制浆、年产5万吨以下废纸造纸、年加工8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年产1万吨以下的酒精和淀粉生产线,淘汰水泥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淘汰沿江地区、太湖流域地区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等污染严重、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项目。对偷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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