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安排我省旅游项目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融资平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8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安排我省旅游项目的政府信用额度贷款,加快全省旅游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贷款融资平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加快我省旅游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我省是典型的投资拉动型经济,随着国债资金的逐步淡出,要继续保持投资对全省经济增长的长期拉动作用,除了继续千方百计争取国家加大支持力度外,必须大力推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广泛吸收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和民间资本。特别是旅游业,随着发展步伐不断加快,近年来投入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全省绝大多数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严重滞后,接待能力差,旅游产品单一,越来越不适应国内外旅游市场发展的需要和不同层次游客的需求。在政府投入有限、旅游市场投入机制尚不健全、省内旅游企业筹资能力较弱、旅游招商引资能力不强的情况下,根据旅游项目大多有经济收益的特点,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加快我省旅游项目建设,可有效解决我省旅游投入不足的问题,对于完善我省旅游服务设施和旅游产品体系,增强旅游业自我造血机能,全面提高旅游业的档次和水平,加快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新的支柱产业,把我省建设成为旅游大省,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贷款的规模和期限。国家开发银行共安排我省旅游项目政府信用额度贷款15亿元。综合考虑项目建设周期、承贷单位还贷能力等因素,并经征求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的意见,确定贷款期限为20年,宽限期为5年。
三、关于贷款融资平台。(1)由省开发投资公司作为融资平台,按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并负责统贷统还。(2)由省开发投资公司负责确定贷款项目。具体程序为: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开发投资公司、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旅游局、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文化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划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论证后,及时推荐给省开发投资公司确定贷款项目。项目单位应按市场经济要求进行公司化运作,建立承贷承还机制,与省开发投资公司签订相应质押担保手续。省开发投资公司对贷款负责任,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审查,按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资金并监督使用,确保项目真正发挥效益。(3)由各级财政对每个贷款项目给予3至5年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财政、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市(州、地)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1/3。具体由省财政厅与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签订协议,由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市(州、地)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协议要求将应承担的贴息资金划转省财政厅,连同省财政应承担的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贴息。如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市(州、地)财政和县(市、区)财政不能按协议按时偿还应承担的利息,由省财政从当年安排该市(州、地)和县(市、区)的转移支付中扣除。省开发投资公司要及时将贷款项目安排情况告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