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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建城[2006]78号)


各市、地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供热办:
  现将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两个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抓好试点,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造工作。2006年采暖期前,各地均应选择适度规模(占政府机构办公楼面积20%)的比重,进行政府机关供热计量改造试点;对新建的节能建筑,要推行热计量;对既有非节能建筑和采暖系统供热计量改造工作,我省大、中、小城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十一五”期间供热计量改造任务量迅速安排供热计量改造试点。
  二、统筹规划,全面实现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目标。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各地应当及时制定当地的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十一五”规划方案,提出分期实施目标,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措施配套,保障供热计量工作顺利实施。各地要积极研究制定、出台供热计量价格、热计量收费政策。热计量收费工作可以选择条件较好的政府机关和公共建筑先行做起。
  四、强化监督,把供热计量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总体部署,今年第四季度,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办检查,以便充分做好迎接国家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请到黑龙江省建设网(www.hljjs.gov .cn)“文件公示”栏目下载。
  附件: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略)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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