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6〕19号、苏财社〔2006〕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我省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 调整办法
1、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按照不超过下表所列标准乘以各地调整系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系数低于0.6的县市按0.6执行)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再按照当地调整系数乘以75元的标准增加,不足75元的按75元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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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年限 │ 调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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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15年 │ 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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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年~19年 │ 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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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24年 │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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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年~29年 │ 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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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年~34年 │ 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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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年以上 │ 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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