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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五)质监部门要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侵权茅台酒的力度,加强对白酒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茅台酒专利权的保护。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整合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资源,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的行为。
  (八)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5号)要求,做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全省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从事酒类商品批发时,必须主动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一货一单,单随货走,货单相符。
  (九)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白酒生产企业颁发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十)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假冒侵权茅台酒的查堵,配合商务部门对运输、储运的茅台酒查验《酒类流通随附单》。
  (十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与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高法院沟通,强化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衔接,形成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的合力。省公安厅要积极向公安部争取我省查处省外假冒侵权茅台案件的管辖权。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的力度,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介入,依法严厉打击,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假冒侵权茅台酒案件时,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的规定,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十二)监察机关依法对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专项行动实施监察,对各级各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专项行动不力以及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十三)省整规办要加强对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协调,与各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积极建立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的长效机制
  (一)省整规办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通过该中心整合全省保护知识产权打假资源,把查处假冒侵权茅台酒工作作为日常性工作抓好抓实。
  (二)由省法制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尽快起草我省白酒生产、经营的地方性法规。
  (三)建立打击制售假冒侵权茅台酒的奖励制度,奖励制度由茅台酒厂制定,奖励经费从茅台酒厂打假专项基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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