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名单的通知
(黔府函〔2006〕10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名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现予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监管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工作,更好地挖掘、保护和继承我省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促进我省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和
历史文化街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