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加强对财政支持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应用的管理。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约创新,加快知识产权的转化应用。由公共财政投入取得的知识产权,持有者从获得知识产权之日起3年内没有自行实施转化、也没有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转化的,项目管理部门可以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其它单位或个人转化实施,取得实施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七、人才队伍
(三十五)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围绕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养模式,重点引进、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才,在实践中锻炼、培养一批专业技术人才,集聚、培养一大批面向基层需求的科技工作者。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辅助的多元化的人才队伍建设投入体系。
(三十六)加快科技创新人才和人才团队的聚集和形成。继续实施各类优秀人才计划,围绕贵州科技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着力培养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打破论资排辈的现象,改进和完善学术交流制度,健全同行认可机制,使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采取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积分累计制等方法,正确评价科研项目参与者的作用,建立有利于人才团队形成的职称评定政策导向。依托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建设创新人才团队,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验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企业技术中心评审,科研基地建设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作为重要的考评指标,促进优秀创新人才群体和创新团队的形成。
(三十七)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支持企业吸引科技人才,允许企业把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安家费列入经营成本。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激励机制,允许企业对在岗的科技人员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形式多样的分配制度,允许国有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制定和规范科技人才兼职办法,引导和规范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支持企业为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推进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工作,吸引优秀博士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
(三十八)支持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对科技人员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开展技术创新服务予以政策支持。整合涉农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提高广大农民采用实用、先进农业技术的水平和职业技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作为科技特派员到农村和贫困地区开展技术服务和科技创业的,保留原职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正常调资、职称评定,并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倾斜。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到贫困地区兴办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进入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以保留公职2年。
(三十九)落实和完善人才引进政策,畅通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围绕贵州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大项目建设引进急需的紧缺人才,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柔性引进等多种方式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到贵州创新创业。落实好省人才引进的住房补贴、岗位津贴、科研启动费等有关政策。从省外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户籍所在地限制。解决好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黔工作的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长期居住证办理等问题。高校毕业生来黔择业,可先落户,后找工作,人事档案由其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并提供两年的免费人事代理,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确立聘用关系后,必须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市(州、地)、县(市、区)要建设一批高层次人才公寓或周转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