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二十一)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二十二)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采购人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国货物认定标准。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和省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政府部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项目,应首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合同应优先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或科研机构。
五、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
(二十三)引导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各类企业足额提取和使用技术开发费用,企业应按销售收入的2%以上,高新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以上,提取和使用技术开发费。完善政府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新产品和创新项目的企业实行奖励的政策,支持企业不断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
(二十四)鼓励支持合作创新。充分利用国内外和中央在黔科研机构的科技资源,引导和支持其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科技攻关和科技服务。依托我省资源优势,引导和支持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参与我省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承接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引进著名大学、有实力的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在我省设立科研分支机构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支持和推动跨区域科技合作。
(二十五)加强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地方政府或企业联合建设研究开发机构。鼓励支持企业在高等院校设立实验室或研发机构。推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人才、智力和技术为要素,企业以资金、设备为要素,通过联营、参股、合作等多种形式,整合优化现有科技资源,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实现产学研的深度合作。鼓励应用型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向产学研合作项目倾斜。
(二十六)支持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支持和管理,鼓励支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对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要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在方案中应明确有一定比例的经费安排用于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对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加大对其产业化的支持。鼓励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