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加强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政策,推进金融机构对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扶持。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推进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的开展。探索并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
(十六)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依法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促进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设立贵州省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资金),采用注入资本金、划拨资产、吸引民间资本入股等多种途径,进一步壮大科技风险投资规模。鼓励县以上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创办科技风险投资机构。降低风险投资机构准入门槛,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
(十七)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加快建立贵州省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完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运行机制,财政通过筹措资本金和划拨资产等方式,增加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资本金,支持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积极引进境外省外资本在我省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和融资担保业务。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十八)建立支持科技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逐步允许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四、政府采购
(十九)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确定和规范认定标准及评价体系,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