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激励
(六)落实对企业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执行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政策。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八)落实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九)落实支持技术创新能力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经省政府批准的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两年期限,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十一)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与之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273号)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二)落实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发生的投资损失可按国家税收规定申请税前扣除。
(十三)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十四)在实施《规划纲要》中,要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及其他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的税收扶持政策。
三、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