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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林树森
二00六年八月七日

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木材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经营,包括从事木材加工、运输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树蔸、木炭和胸径5厘米以上的活体树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村民利用来源合法的木材加工少量的农具、家具和修建房屋等除外。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有能够正确识别、检验木材的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并符合本地木材经营加工规划布局的,颁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需要进入市场的,应当取得乡(镇)林业站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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