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院校流动毕业生党员就业代理期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
  (一)流动毕业生党员支部应为每名预备党员确定一名培养人,并与其保持联系,了解其思想动态以及各方面情况,进行严格考察,如实填写《中共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
  (二)流动毕业生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应向流动毕业生党员支部递交一份思想汇报,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向流动毕业生党员支部递交思想汇报的,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递交。
  (三)预备期满的流动毕业生预备党员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流动毕业生党员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
  (四)预备期满的流动毕业生预备党员需将原就读高校、工作单位或居住街道党组织对其现实表现作出的鉴定材料提交流动毕业生党员支部;流动毕业生党员支部通过调查等方式,确定其材料的真实性。
  (五)如遇到其它特殊情况须及时与流动毕业生党员支部联系并反映;如果违反组织规定,导致预备期满无法如期转正的,后果由流动毕业生党员本人承担;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就业办党总支可根据有关规定讨论通过延长预备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六)预备期满的流动毕业生预备党员要按时参加就业办流动毕业生党员支部组织召开预备党员转正大会,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递交延期转正半年或一年的申请,否则半年后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七)流动毕业生党员支部应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中的转正决议,然后提交就业办党总支审查后报送委厅直属机关党委审批。
  第九条 党费收缴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要求,普通院校流动毕业生党员在就业代理期间,应按期缴纳党费。党费缴纳标准是未就业者按2元/月逐月缴纳;有劳动收入者按月总收入的1%逐月缴纳,工资收入高的流动党员可以自愿多交不限。因特殊情况或党员因工作外出,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可由他人代办补交党费,在外地工作超过半年的,由本人开具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可补交党费。
  就业办党总支要建立党费登记、签字制度,由专人对党费收缴情况进行登记、汇总,严格填写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并在党员党费证上记载。每半年将所收党费上缴委厅直属机关党委,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考核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