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院校流动毕业生党员就业代理期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日常管理
  (一)普通院校流动毕业生党员将其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办党总支后,其日常管理由流动毕业生党员支部负责,流动毕业生党员小组协助流动毕业生党员支部开展工作。
  (二)流动毕业生党员支部应按规定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流动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省就业办党总支在照片上加盖印章。因特殊原因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三)发放《普通院校流动毕业生党员管理手册》(简称《管理手册》)。《管理手册》由就业办党总支负责编印,将《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时间要求、联系方式、注意事项等汇编成册,便于流动毕业生党员了解流动期间应办理的事项和注意的问题。
  (四)流动毕业生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流动所在地或工作单位的党组织报到,并积极参加当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活动证》不能私自填写,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流动毕业生党员支部每年至少应查验一次流动党员所持的《流动党员活动证》。
  (五)流动毕业生党员本人应请流动所在地或工作单位的党组织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填写参加党组织生活、地点变更等情况,并请填写资料的党组织负责人签名盖章。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一栏内,简要地写明组织生活的内容及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在“流动地点变更情况”一栏内,注明党员同流动所在地党组织取得联系及离开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它栏目未尽事宜,包括流动毕业生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
  (六)流动期间,流动毕业生党员本人应积极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流动毕业生党员支部保持联系,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动毕业生党员支部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第五条 组织关系接转程序
  (一)转入程序:办理择业代理后,外省回赣普通院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到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再转接到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江西省教育厅直属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厅直属机关党委)后转入就业办党总支;本省普通院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委厅直属机关党委后再转入就业办党总支。
  (二)转出程序:普通院校流动毕业生党员持就业办党总支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委厅直属机关党委和教育工委组织部办理转出手续,将组织关系转到接收的工作或户籍所在地的组织部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