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院校流动毕业生党员就业代理期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党委(党组)、各普通院校党委:
现将《江西省普通院校流动毕业生党员就业代理期间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党组织抓好落实。
附件:江西省普通院校流动毕业生党员就业代理期间管理规定
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06年8月21日
江西省普通院校流动毕业生党员就业代理期间管理规定(试行)
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中组部《
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办理了就业代理、组织关系在中共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就业办党总支)的普通院校流动毕业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普通院校流动毕业生党员是我国流动党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流动毕业生党员的管理,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管党的方针,紧紧围绕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大局,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毕业生党员发挥作用出发,扎实工作,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使流动毕业生党员能够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为普通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供思想政治保证。
第二条 管理对象
在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一年以上(含一年)就业代理的普通院校应、往届毕业生中的中共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第三条 管理机构
省就业办党总支设立流动毕业生党员支部,并在支部下设流动毕业生党员小组,对流动毕业生党员实行分级、分片管理。流动毕业生党员支部开展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由就业办党总支配备专人负责普通院校流动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和管理,确保相关材料的完整、规范。就业办流动毕业生党员支部应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密切配合,有机衔接,共同做好流动毕业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