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政府服务原则。重点在科学规划布局、把握发展方向、制定政策措施、抓好典型示范、协调金融支持、加强科技指导、搞好技术培训、协调城乡关系、便利农民进城、方便产品销售、营造舆论氛围、提供市场信息等方面做好服务工作。
四、“十一五”设施农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优化融资环境,加大设施农业投入
建立农民和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政府投入为引导的设施农业发展的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十一五”期间,自治区财政安排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生产示范基地和集中育苗基地建设、开展新品种引进、新技术研发推广以及农技人员和农民的技术培训、建立设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信息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并对设施农产品贮藏保鲜、出口基地建设、市场开拓给予支持。自治区扶贫、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兴农、科技兴新、农业产业化等部门在项目资金方面进一步加大对设施农业发展的支持。各地(州、市)、县(市)继续加大设施农业投入,重点支持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建棚,对新建、改建的温室进行奖励或补助。要通过政策引导,充分调动农民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使农民成为设施农业发展的投资、经营、受益的主体。自治区及各地对口帮扶农村脱贫致富的部门单位,也要把扶持设施农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帮扶项目,加大资金、技术帮扶力度。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把设施农业发展作为信贷支农的一个重点,每年从信贷规模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发展设施农业,特别是要对农户小额信贷、中长期贷款给予扶持。各商业银行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增加贷款额度。
吸引各类民间资本投入设施农业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参与设施农业发展,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建设设施农业生产基地、购买或租赁原属集体建设的温室、拱棚,转变经营机制,提高生产经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推动设施农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落实优惠政策,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1.认真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政策的基础上,坚持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合理地进行土地置换和流转,确保设施农业集中连片种植,向区域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利用村集体土地、“三荒”地发展设施农业,对用集体土地发展设施农业的,农用地的用途不变,产权不变,对利用“三荒”地等国有未利用土地进行设施农业发展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保障的前提下,优先审批、使用,并享受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建设中相关的土地政策,免交土地补偿费。
2.妥善解决农民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设施农业用水、用电按照农业用水、用电标准执行。各地要积极开办设施农业保险,探索设施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外来从事设施农业的人员在就医、子女就学等方面与当地农民享受同等待遇,并允许在基地设施旁建生活住房,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充分发挥外来人员对我区设施农业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