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顺关系,进一步明确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职责
1.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可继续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
2.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且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份或资产)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可由改制后的存续企业负责落实,也可由当地党委、政府确定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管理服务。
3.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破产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统一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党委、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管理。
4.省国资委所监管的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后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浙政办发[2005]69号文件规定执行,省国资委要加强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的指导与监督。
5.省属主管厅局、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制后,其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原则上由其上级主管厅局、事业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指定有条件的单位负责安置管理。
6.杭州市以外的省属国有企业及主管厅局、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改制后不保留国有股份的,可以纳入属地管理,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与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协商实行委托管理,并享受当地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7.已改制和破产的国有企业,当地已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对离休干部作了妥善安置的,可继续执行原管理服务办法;对离休干部未作妥善安置的,原企业主管单位要负责重新作出妥善安置;无主管单位的,由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指定有条件的单位负责安置管理。
三、切实把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和管理服务落到实处
要从政治上关心离休干部。接收安置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保证离休干部按规定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定期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参观考察经济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要重视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落实企业离休干部党组织关系,保证他们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充分发挥老干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老干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切实加强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及时向老干部通报情况,加强与老干部的联系沟通,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引导离休干部加深理解中央、省委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和举措,为企业改革发展与社会稳定作贡献。
要从生活上照顾离休干部。逢年过节和老干部生病住院时,要安排走访慰问和及时看望。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非国有企业及破产的,要按一定标准提留离休费、医药费保障经费和管理服务所需经费。要建立完善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各地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接收安置单位要按时缴纳统筹经费,认真落实离休干部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和管理服务所需经费。要重视做好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坚持每年为离休干部安排一次体检。要关心有特殊困难的离休干部。对长期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家庭困难较多的离休干部,要主动关心照顾,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帮困机制,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
四、加强检查督促,保证工作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