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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委办[2006]6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为国有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照顾好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使他们安度晚年,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有关指示精神,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着眼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落到实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6月8日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2006年5月10日)

  针对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厅字[2005]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中办厅字[2005]12号文件,对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管理服务办法、落实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和加强组织领导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纳入企业改制或实施破产的整体布局,建立健全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破产时,要同时制定离休干部安置方案,明确落实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和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并听取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国有改制企业党组织和行政领导要把做好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作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统筹考虑和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做到无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都要妥善安置离休干部,使离休干部的事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确保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和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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