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通知
(浙委办[2006]59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严格控制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努力减轻基层和群众的负担,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今年以来全省性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呈增多趋势,有的部门仍把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作为开展工作的重要手段,有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存在形式主义等,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从严控制和规范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和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从严控制和规范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对于端正党风、克服形式主义、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的自觉性,对现有各类检查评比达标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取消未经批准、自行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项目。
二、严格开展范围。对国家法律和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要认真地组织开展;对中央和国家各部门部署在我省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能够合并的不分开进行。举(承)办单位不得借中央和国家各部门部署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名义擅自扩大范围,不得借其他名目搞形式上热热闹闹、实际上劳民伤财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
三、严肃审批纪律。对本省自行开展的全省性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各举(承)办单位必须把活动的名称、内容、范围、时间、主办单位、批准单位、经费来源等主要情况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经批准后发给《浙江省检查评比达标活动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各级被涉及检查单位和参与评比达标活动的单位可以拒绝任何无许可证单位的检查或参加、资助活动的要求。对中央和国家各部门部署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省直有关承办单位要把活动的名称、内容、范围、时间、主办单位、批准单位、经费来源等主要情况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四、严格控制省直部门在系统内开展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对群众团体和实行垂直管理的省直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开展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要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对以地方管理为主的部门,原则上不在系统内开展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基层单位对各级和有关部门要求开展的各类检查评比达标和考核活动,可实行“一个口子、一种办法、一套班子、一段时间”集中统一进行,能合并的应尽可能合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