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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应预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预征率。

  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应缴税款的,应在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抵缴其他纳税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应在房地产单位项目竣工决算后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合同、土地受让合同、建设项目立项报告批复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批复、税务登记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预缴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

  主管地税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审核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预缴土地增值税额、多用途房地产开发项目面积划分情况及其他需审核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对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出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提出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其所转让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章 其他税种及附加

  第三十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内资房地产企业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县城和建制镇、其他地区的税率分别为7%、5%、1%。

  三、税额计算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缴纳的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比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车船使用税

  一、房地产企业按其拥有并且使用的车辆和船舶的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税额计算

  客车应纳税额=应纳税车辆×适用税额

  货车应纳税额=载重净吨位×60元

  三、车船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比照车船使用税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房产税

  一、房地产企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计算缴纳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二、对自用的房屋,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三、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比照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比照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印花税

  一、房地产企业书立、领受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均应缴纳印花税。

  二、征税范围、税率和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订立的购房合同,暂免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

  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

  9、财产保险合同。按取得的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

  10、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

  11、产权转移书据。以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12、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万分之五;其他营业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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