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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五)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房地产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一)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二)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三)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四)以开发产品或自有资产抵偿债务,包括企业以开发产品或自有资产直接抵偿债务,企业以开发产品或自有资产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逾期不能偿还本金,而将抵押品赔付债权人的。

  (五)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三、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工程或劳务,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或劳务完成,结算账单经委托单位签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工程或劳务跨年度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等,按合同规定留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应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公平成交价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出租房租金收入的确认

  出租房屋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承租方付租日期应付的租金,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约定并实际取得的定金、预收房款以及其他具有预收款性质的各种款项,应于企业实际收到定金或预收款之日确认预售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包括15%)。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年度申报时,应将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乘以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在纳税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增加额”栏次反映。

  二、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按规定结转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时,对已经通过纳税调整计算的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额,在纳税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减少额”栏次反映。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预售收入进行纳税调整,应在申报时随申报表附报《预售收入纳税调整表》(附表1)。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销售折扣,如果企业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给予买方的折扣、折让,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允许税前扣除,其他方式的各种折扣、折让一律不能冲减其销售收入。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包括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销售成本可以按规定在当期直接扣除。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独立编制“建筑工程预算书”(包括独立编制设计预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分别核算建造成本。对支付的属于多个成本核算对象的开发费用,应按建筑面积等合理的方法在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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