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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法公告管理办法


  (四)实行税法公告登记制。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建立税法公告备查登记簿(附后),对已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

  (五)各级地税机关将税法公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六)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对下级机关税法公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编发《税法公告》规范文本。省局的《税法公告》每月一期,每期印制2000份,发各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直属机构、各基层执法单位,年终合并装订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各市地方税务局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7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法公告实施办法》(鲁地税发[1999]50号)同时废止。

  税法公告备查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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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   │ 文 号  │要求公告时│实际公 告 │  公告  │ 经办人 │
│  │   标题   │     │  间  │  时间  │  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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