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税法公告登记制。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建立税法公告备查登记簿(附后),对已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
(五)各级地税机关将税法公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六)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对下级机关税法公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编发《税法公告》规范文本。省局的《税法公告》每月一期,每期印制2000份,发各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直属机构、各基层执法单位,年终合并装订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各市地方税务局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7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法公告实施办法》(鲁地税发[1999]50号)同时废止。
税法公告备查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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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 │ 文 号 │要求公告时│实际公 告 │ 公告 │ 经办人 │
│ │ 标题 │ │ 间 │ 时间 │ 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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