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法公告栏。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办公所在地,中心城市应在繁华路段的显要位置,县以下农村税务所或征收分局应在主要集贸市场、商品批发市场等设置固定的税法公告栏。
2、在各级地税征收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内,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和税法公告专栏,及时准确地向主动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各类纳税人公告税收法规。
(四)税法宣传材料。对制定下发的税收法规、规范性文件,可印成宣传材料,直接分发给纳税人。
(五)新闻媒体。对不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各级各类组织和广大城乡居民,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利用当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将税收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告于众。
第六条 税法公告的时限。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接到新的税收法规和制发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后,应在5日内或法规规定时限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七条 税法公告的方法。税法公告采取定期公告与紧急公告相结合的方法。
(一)定期公告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形式和时限进行。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遇特殊事项或重大事项,须立即将税收法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进行公告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告。
第八条 税法公告的管理
(一)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和执法责任制。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长、分局长、所长分管税法公告工作。
2、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税法公告的管理。
3、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政策法规机构税法公告管理人员、基层税收法制员、网站管理员负责税法公告工作,实行执法责任制。
(二) 实行税法公告审批制。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法公告,经本级分管局长、分局长、所长批准后发布,不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三)实行税法公告呈报制。各级地税机关内设机构起草以局名义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需对外发布的,在文件制发后2日内报送政策法规机构审查,可对外发布的由政策法规机构呈分管局长、分局长审批,经批准后送经办人员发布;不需对外发布的,退有关机构;不对外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