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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法公告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法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要求,推进依法行政,确保依法治税,促进全省地税系统税法公告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证纳税人及时、准确了解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执法管理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税法公告管理的原则

  (一)税法公告的权威性。税法公告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财政和税务机关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税法公告。

  (二)税法公告的规范性。税法公告必须有统一的组织领导,完善的管理制度,严密的工作程序和规范的公告形式。

  (三)税法公告的完整性。税收法规公告必须全面、系统,使纳税人能够得到完整的税收法规信息。

  (四)税法公告的准确性。税法公告必须准确、有效,纳税人能够依此申报纳税以及办理涉税事宜。

  (五)税法公告的及时性。税法公告必须及时,以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条 税法公告的内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有关地方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省财政、税务部门制定下达的具体税收政策、规定、解释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在本辖区内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管理规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税收及财务指标分配文件;县(市、区)以下(不含本级)地税机关,各级地税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文件,不属于税法公告的范围。

  第五条 税法公告的形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和政府网站。

  (二)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税法公告》和网站。省局定期编发《税法公告》,作为规范文本;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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