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适用于定额征收)
地税 字[ ]第 号
(纳税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和税收的有关规定,核定你单位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定额 元,每季(月)企业所得税应纳税定额为 元。你单位应在季(月)度终了后15日内到 地税分局(所)申报缴纳税款。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对核定的应纳税额有争议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
主管地税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适用于定率征收)
地税 字[ ]第 号
(纳税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和税收的有关规定,核定你单位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 %,并确定按如下方法预缴税款:
□当期实际数
□上年度应纳税额的1/4(或1/12)
□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
你单位应在季(月)度终了后15日内到 地税分局(所)申报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对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有争议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
主管地税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通知书
地税 字[ ]第 号
(纳税人):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和税收的有关规定,现对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定额(应税所得率)调整为:
请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照调整后的纳税定额(应税所得率)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