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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三: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适用于定额征收)

  地税   字[   ]第   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税收的有关规定,核定你单位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定额    元,每季(月)企业所得税应纳税定额为  元。你单位应在季(月)度终了后15日内到       地税分局(所)申报缴纳税款。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对核定的应纳税额有争议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

主管地税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适用于定率征收)

  地税   字[   ]第   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税收的有关规定,核定你单位    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   %,并确定按如下方法预缴税款:

  □当期实际数

  □上年度应纳税额的1/4(或1/12)

  □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

  你单位应在季(月)度终了后15日内到       地税分局(所)申报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对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有争议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

主管地税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通知书

  地税   字[   ]第   号

(纳税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税收的有关规定,现对你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定额(应税所得率)调整为:

  请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按照调整后的纳税定额(应税所得率)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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