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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难以准确确定的,从高确定其应税所得率。

  第九条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下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调整通知书》(附件五)。:

  (1)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4)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

  第十一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有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随时变更核定征收方式,就其全年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 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预缴,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季,由纳税人根据各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的税额。个别需要实行按月申报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将纳税人名单层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十三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一)原则上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个别需要实行按月申报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将纳税人名单层报省地税局备案。

  (二)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

第四章 税收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十五条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对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实行核定征收后,应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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