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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6]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税收管理二处)。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核定征收对象是指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山东省境内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以下纳税人: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难以查帐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四条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核定征收应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扎实稳妥、分类实施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 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 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可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一,以下简称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二)鉴定表中6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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