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努力营造良好对接环境
(一)继续改善台商投资环境。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涉台事务处理能力、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优化台商投资软环境。规范行政部门执法行为,做到依法管理、文明执法,严禁乱检查、乱摊派,不得强制台资企业参加各种培训、评比和赞助等活动。切实维护台商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台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台商投诉协调机构,设立台商服务专线,及时有效解决台商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台资企业排忧解难。
(二)进一步提供便捷通关服务。全面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05〕11号),进一步改进通关服务,提高通关效率,降低台商在闽投资物流成本。推广“属地报关、口岸验放”、预申报、预归类、预审价和网上支付税费等便捷的通关模式。对台商进出口货物实行“5+2”受理申报、查验、放行的通关模式,在业务繁忙的口岸实行“七天工作制”。报关货物单证合法、齐全、有效,依法无需查验和纳税的,自申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对应税货物,在办理缴纳税、费或税款保证金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对装运时间紧迫、季节性强的出境货物或属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给予优先验放。对符合免检条件的出口加工设备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申请出口免检;对名牌商品全面实施电子通关联网核查;对需口岸换证的符合条件的出口名牌商品免予口岸核查,直接开具通关单。
(三)保障对接项目生产条件。各级政府应及时协调解决对接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征地拆迁、材料供应、治安环境、基础设施条件等问题。对来闽投资的台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工、用水、用电和运输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优先保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适应台商投资企业需求的劳动力供求信息库,建立一批面向台资企业的劳务派遣基地和技能培训基地,积极为台资企业提供用工服务。经贸部门要加强调度,科学安排,对重点台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用电予以保障。积极利用与金门、马祖、澎湖地区直接开通海上航运往来的优势,拓展厦门-金门、泉州-金门、马尾-马祖“航线包裹”业务,为在闽台资企业急需的模具、样品、零配件、原辅材料的供应提供便捷通道。
(四)严格规范各类针对台资企业的收费。按规定需要台资企业缴纳的费用,按标准下限收取。涉及台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政府规定应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费用外,省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经批准可允许对台资企业适当减免征收,其它相关收费应力求从简从宽从优。对于入驻各类园区的台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免费服务,企业从注册、增资到后期变更均由园区管理部门代办或领办,并免收各项行政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