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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的若干意见


  (三)支持台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与技术成果转化。允许台商以其在大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利润作为已有企业增资或投资新企业的出资。台商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利润用于追加企业注册资本或投资兴办其他台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台资企业或台商个人销售、转让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购置费或受让土地原价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其中台商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有关规定执行。积极推广股权转让、收购兼并、合资基金、证券投资、产权置换等多种利用台资的方式,支持台资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改制。鼓励台湾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闽设立研发机构,并可享受政府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对接企业实施技术成果对接和争创名牌,对其成果转化项目和获得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企业视同内资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和奖励政策。

  (四)优先提供对接项目用地。做好《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03〕6号)的落实工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产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的产业对接项目,以及供水、供电、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保证项目用地。凡列入省、市重点管理的对接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提前介入,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方面提供便利服务。简化产业对接项目用地审查程序,实行与内资项目同等待遇,推行对接项目用地网上审查,促使对接项目尽快落地。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台资企业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可按《台资企业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申请贷款,也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产业对接项目建设贷款利率,可给予适当优惠。台资企业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后可将其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与贷款条件的台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金融机构应依其贷款申请及时审批发放。允许对台小额贸易以可兑换货币、人民币等货币计价结算,允许参与小额贸易的台湾贸易机构在贸易口岸所在地银行开立和使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收付。争取台湾金融企业在我省设立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支持台湾金融企业和大企业财团参股我省金融企业,直接或间接设立合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鼓励以台资为主在我省设立服务中小台资企业的担保机构,拓宽台湾金融资本入闽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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