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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的若干意见

  (二)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支持闽台两岸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商社等民间经济组织在沟通、协调及推动产业对接中发挥积极作用。省内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及商会组织,要积极与台湾有关同业公会、商会等中介机构建立正常的定期会谈交流制度。鼓励省内各级各类行业协会不定期邀请台湾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来闽考察和洽谈,商谈合作事宜,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协作机制。抓紧建立行业招商工作机制,通过联合、委托等多种形式,在台举办各类行业对接洽谈会或信息发布会。支持台湾中介机构来闽落户,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开展两岸产业对接的中介事务。

  三、落实台商投资优惠政策

  (一)继续落实所得税减免政策。用好、用足、用活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涉台经贸优惠政策措施。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台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继续实行两年免缴、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出口型企业,减免税期满后,企业当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70%以上的,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得低于10%)。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生产性台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台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设在厦门经济特区的台商投资企业,设在福州马尾、福清融侨、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设在我省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资银行、台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及财务分公司等金融机构,台商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实行鼓励类项目进出口减免税政策。台资企业采用大陆原料生产加工出口的产品,根据货物目录相关规定继续给予出口退(免)税。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台资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属于鼓励类的台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采购国内生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设备增值税;其购买大陆生产的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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