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
(延州政发〔2006〕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近年来,我州及各县(市)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农民工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但农民工工资偏低、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和纠纷。为进一步解决农民工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06〕22号)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工程款未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每年元旦、春节前要开展全州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活动。各县(市)要不断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工会组织、企业家协会的沟通和协调,指导企业和农民工参照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等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按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适时合理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三)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指导用人单位与农民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行拟订合同文本的,合同条款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劳动关系双方必备条款和禁止性条款,使农民工对自己的劳动保障权利一目了然。全面实施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使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并推行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制度,全面了解掌握企业招用农民工和签订劳动合同及履行情况。
(四)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做好举报投诉专查和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定期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群众性监督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监察机制,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的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