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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加快建设廉租住房。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尽快形成制度化的廉租住房财政资金渠道,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房公积金收益和处理无籍房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加强廉租对象的认定、配租和退出机制的形成。

  第十七条 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资和融资渠道。积极开展争创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活动,并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在建工程项目投入30%以上的企业,可利用本项目批件进行抵押贷款。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并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第十八条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打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限制。

四、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编制改造方案和详细规划。州城市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负责制订并下达棚户区改造计划,各县(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改造方案和详细规划,报送州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条 制订建设计划。各县(市)依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详细规划和资金筹集情况,认真测算和编制改造建设计划,报送州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制订用地计划。延吉、敦化两市应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改造项目计划制订用地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应土地,并报州国土资源部门备案。除城市棚户区改造外的其他开发用地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具体由各县(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依法组织拆迁。要认真执行拆迁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拆迁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在拆迁中的作用。对棚户区中的低保户名单、安置地点、评估标准等实行公开,保证拆迁安置政策到位、程序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实行“阳光拆迁”,避免出现新的矛盾。对少数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拆迁户,由司法、执法等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并严厉打击在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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