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坚持市场化运作为主、政府组织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市)政府在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同时,要积极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棚户区改造的开发项目要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八条 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城市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
第九条 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县(市)实施棚户区改造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把握节奏,稳步推进,特别注重历史文化街区和重点文物的保护。
第十条 坚持满足居民入住基本要求的原则。新建回迁住房配套设施应齐全,要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财政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财政支持、政策优惠、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多渠道筹集。
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回迁房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款留给当地政府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
第十三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免缴省、州和县(市)管理权限内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
第十四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对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迁入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的,暂免征不动产营业税。对确实无力纳税的拆迁户,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
第十五条 对棚户区内被拆迁人和低保户可采取经济补偿、回迁安置(产权调换)、现房易地安置(二手房)、廉租房等形式安置。实行回迁安置的,对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指在45平方米减去原面积的部分),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对超出合理扩大面积(4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购买。对营业房和住宅兼营业房的补偿标准按《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延州政发〔2005〕6号)第五项条款执行,对低保户的安置标准按第四项第二款执行;对低保户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无力购买的,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并实施廉租办法;取暖费减免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房安置房屋自竣工后5年内一律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