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30日)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业经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二○○六年一月六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我州城市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至2008年期间,集中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为促进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制定《全州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存在治安和消防隐患、环境卫生状况差的区域。
第四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和谐延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宗旨,着力于改善和提高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
二、改造原则
第五条 坚持全州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加强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 坚持属地化实施的原则。各县(市)政府是组织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全权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