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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的通知
(延州政办电〔2006〕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建设局、州公安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的通告》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告》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管理的通告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建设局州公安局 二○○六年八月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32号)精神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是指用于城市燃气的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亦指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1996)所含的YSP50、YSP15、YSP10和YSP5四种规格钢瓶。州内充装、储存、运输、经销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管理事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液化石油气用户(包括非充装单位及个人)要将自有钢瓶产权逐步转移到有充装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充装单位不得无故拒绝。自2007年1月1日起,未转移产权的液化石油气用户的钢瓶一律停止充装使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到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自有产权钢瓶。自2007年1月1日起,任何充装单位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的钢瓶。
  用户可自主选择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液化气体盛装钢瓶,并在钢瓶上标记可永久保留的企业标识、瓶号和贴附气瓶警示标签。充装后出厂的钢瓶必须逐瓶贴附充装合格证。
  三、组织实施
  本《通告》各项规定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建设局、州公安局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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