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金融支持延边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6〕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金融支持延边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金融支持延边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延边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2006-2020年全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延州发〔2006〕10号)精神,促进我州新农村建设进程,现就金融支持延边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科学的金融发展观,充分认识支持“三农”的重要性
各金融机构要更新观念,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州委、州人民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树立科学的金融发展观,充分认识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立足实情,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利于提高支农水平、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的经营理念,正确处理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三农”发展的关系,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机制,加大农业信贷投入,推动新农村建设稳步发展。
二、加强“窗口指导”,积极构建功能完善、服务“三农”的金融体系
州内中国人民银行各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要继续加强“窗口指导”,有效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和支农再贷款的导向功能。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分析,合理引导民间资金的流向,发挥其活跃民间经济活动的积极作用。积极支持“三农”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将中央银行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县域商业银行要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作为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龙头企业资金紧张问题。州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行(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积极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农村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扶贫开发贷款等业务。积极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支持“三农”,完善其在农村的储蓄、汇兑和支付等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