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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的通知

  (一)成立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机构。各级民政部门是救灾捐赠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抽调责任心强、素质高的同志负责接收工作。市民政局设立“南宁市救灾捐赠款物接收总站”,各县(区)民政局及各单位、社区居委会设立接收站,方便广大干部职工和和居民就近捐献。
  (二)认真做好救灾捐赠工作。捐赠的基本原则是坚持自愿,量力而行,不搞行政命令,不搞硬性摊派,不搞平均主义。捐赠的范围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不向困难企业职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募集。捐献以现金为主,同时接收较新衣物。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分配统一由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南宁市救灾捐赠款物接收总站”设在市民政局院内(金洲路38号,联系电话5505635,5505933;市民政局救灾捐赠帐户:全称-南宁市民政局,开户行-交通银行琅东支行,帐号:451060301018160017901),总站集中接收市直各部门和单位捐赠的款物。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干部职工捐赠的款物,由单位收集(衣物要用编织袋包装,并标注物品名称和数量),于8月20日前交到市救灾捐赠款物接收总站;县(区)属各部门和单位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所捐款物(单位干部职工的捐助由单位收集,居民的捐助由社区居委会收集)由县(区)民政局收集。所有捐赠款物由市、县(区)民政局分别作出分配计划,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送到灾区。单位、企业捐赠的化肥、农药、种子等农用物资和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按照单位、企业的意愿各自负责送往灾区,同时把物资的有效证据报市、县(区)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站。
  (三)加强对募捐款物的管理。救灾捐赠所得款物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各级救灾募捐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要严格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和公示制度,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安全可行、管理规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救灾募捐工作机构要根据灾情,及时发放捐赠款物。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募捐资金的监管,提高捐赠款物的使用效果。

  三、做好救灾捐赠活动的宣传工作
  市、县宣传部门要组织各新闻单位做好活动的宣传工作,采取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大力报道灾区的灾情、灾区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全社会形成了解灾情、关心灾民、支援灾区的良好舆论氛围。做到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报纸有文章,使救灾捐赠活动家喻户晓,提高全市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为灾区献爱心的自觉性,让他们积极投身到救灾捐赠活动当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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